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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海坤与被告许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坤,许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3281号原告:杨海坤,男。被告:许杰,男。原告杨海坤与被告许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海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份,被告在原告处用餐,累计欠原告饭费10000元,2015年7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许杰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被告欠原告饭费的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干涉。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杰偿还原告杨海坤欠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许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慧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