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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飞长与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飞长,董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3122号原告:朱飞长,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董超,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飞长与被告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飞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飞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