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韩某某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彩玲,韩小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财保50号申请人聂彩玲被申请人韩小非申请人聂彩玲与被申请人韩小非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聂彩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彩玲自愿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聂彩玲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申请人聂彩玲承担。审 判 长 唐参军审 判 员 张 曼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广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