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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和斌与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斌,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3113号原告:陈和斌,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魏怀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曦,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陈和斌与被告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陈和斌诉称,陈和斌与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全体股东魏怀林等人于2013年初拟共同成立公司投资工程船项目,陈和斌分别于2013年3月19日、3月25日各出资600000元,合计1200000元,后因陈和斌与其他股东意见不一致,经协商一致陈和斌退出该项目,陈和斌的投资款转为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向陈和斌的借款,并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借款时间从陈和斌前述出资时间起算。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出具两张收款收据确认前述债权债务关系。此后,陈和斌多次向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催讨上述借款,但其均借故推脱不还,至今本息分文未付。综上,陈和斌与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拒不还款的行为侵犯了陈和斌合法权益。为此,陈和斌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归还陈和斌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756000元(其中一笔本金600000元自2013年3月19日起算至2016年9月18日止,另一笔本金600000元自2013年3月25日起算至2016年9月24日止,月利率均按1.5%计算)及继续按月利率1.5%支付本金600000元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本案债务归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支付本金600000元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本案债务归还完毕之日的利息。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投资购置工程船股东之间的权利纠纷,不是民间借贷案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厦门海事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陈和斌提供的证据表明本案讼争款项原为投资款后经双方协商同意转为借款,其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一般民事案件,并不属于海事案件;且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属于投资购置工程船股东之间的权利纠纷,不应由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为此,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福建省亚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