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单杰贵与张作建、秦验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作建,单杰贵,秦验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作建,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杰贵,男,1946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秦验兵,男,1990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光明路146号。负责人:张超,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张作建因与被上诉人单杰贵、原审被告秦验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作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作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51元,减半收取1425.5元,由上诉人张作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