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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73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梁家琴、林智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梁家琴,林智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7324号之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1767829-X)。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27号。代表人:娄卫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顺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家琴,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林智炜,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告梁家琴、林智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家琴、林智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撤回对被告梁家琴、林智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80元,依法减半收取4,9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20元,合计8,76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占杰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