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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文明华与万先华、何佳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明华,万先华,何佳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226号被告文明华,女,1956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吴建华,男,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万先华,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何佳锴,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文明华与万先华、何佳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文明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万先华、何佳锴的起诉。本院认为,文明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明华撤回对万先华、何佳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文明华负担。审判员  田恢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