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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25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509邓玉飞与秦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飞,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2509-2号申请执行人邓玉飞,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天翔,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兰,女,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玉飞与被执行人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秦兰名下位于相城区渭塘镇渭星街199号1幢615室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且属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后秦兰自行交付申请人人民币3万元。据申请人反映,目前秦兰居所不明。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蒋晓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王程昊执行员  戚鸣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