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子彬陈子彬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彬陈子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3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子彬陈子彬,绰号“大种仔”,男,1987年2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1日被逮捕。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6)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子彬陈子彬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子彬陈子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陈子彬陈子彬伙同陈彬弟(已判处刑罚)驾乘1辆男装摩托车窜至揭阳市揭东区(原揭东县)蓝城桂岭镇港尾村路段,用1条电击棒威胁,将路经该处的被害人林某1、林某2驾乘的1辆佳爵牌48CC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抢走。现赃物无法追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子彬陈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1、林某2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现场勘查材料,户籍证明,指认、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综合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同案人陈彬弟的供述,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子彬陈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子彬陈子彬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子彬陈子彬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陈子彬陈子彬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被告人陈子彬陈子彬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陈子彬陈子彬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陈子彬陈子彬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子彬陈子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人民陪审员 谢丹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桂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2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