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执7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冯春霞与陈有权、李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春花拘留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721执782-4号被拘留人李春花,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柏城镇东关居委会塔坟。本院在执行冯春霞与陈有权、李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陈有权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春花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