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7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冯春霞与陈有权、李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春花拘留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721执782-4号被拘留人李春花,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柏城镇东关居委会塔坟。本院在执行冯春霞与陈有权、李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陈有权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春花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