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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斌与被执行人陈志秀、陕西天域志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斌,陈志秀,陕西天域志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853号申请执行人胡斌,男,1977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志秀,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天域志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号1栋11804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敏。申请执行人胡斌与被执行人陈志秀、陕西天域志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执字第47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5)陕证执字第47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