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韦羽杰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羽杰,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3013号原告韦羽杰。被告XX。原告韦羽杰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羽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羽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立下借条为证,借条中约定月息2%。可是,被告不守信用,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避而不见,至今连本带利分文未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XX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于2012年12月9日向原告借人民币40000元。由被告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韦羽杰现金肆万元正(40000)借款人XX2012.12.9日”。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举证被告书写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XX向原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利率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利率计算,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催告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XX经本院公告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判决结果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羽杰借款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在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春红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薛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