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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918号原告:陈某,男,1977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程某,女,1978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