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天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天元,周彩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781号原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翠苑2栋4门30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委托代理人:雷锦涛,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谈国知,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吴天元,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许水玲,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周彩雁,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天元、周彩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以为了创造和谐的沟通、和解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9元减半收取12,504.50元,由原告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葵人民陪审员 詹忠革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