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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7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吕宾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三益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宾,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三益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7423号原告:吕宾,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曾凤、廖建发,均系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喻云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承,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三益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侯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竹进,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吕宾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四川三益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吕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吕宾负担。审判员 晏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坤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