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9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秀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狮市赛威特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秀支行,石狮市赛威特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982-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秀支行,住所地石狮市。代表人邱于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石狮市赛威特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振涛。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秀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狮市赛威特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石狮市赛威特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在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秀支行的址于石狮市灵秀创业园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狮地灵国用(2012)第0180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秀支行对所得价款在被执行人石狮市赛威特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所担保的借款本息人民币3021321.25元(其中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罚息、复息21321.25元)及按照《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标准计算的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3月22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石狮市赛威特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石狮市灵秀创业园的土地,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秀支行分配到拍卖款2989464元。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已依法拍卖的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581执9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