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起诉人粟春梅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81行初43号起诉人粟春梅,女,1974年2月9日出生,侗族。起诉人粟春梅于2016年10月8日以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起诉人,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起诉人补正告知逾期违法;2、依法判决被起诉人赔付起诉人误工费802.76元、车旅费192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诉讼费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粟春梅起诉请求确认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补正信息公开申请通知书》逾期违法并赔偿损失。从《补正信息公开申请通知书》的内容来看,系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起诉人粟春梅提出的《托口新集镇移民迁建规划》、《托口新集镇建设审批后的规划图》等信息公开申请,认为起诉人粟春梅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起诉人粟春梅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将身份信息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补正。该通知书只是告知行为,对起诉人粟春梅的实体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粟春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刘小平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