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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向阳与郭现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阳,郭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94号申请执行人赵向阳。被执行人郭现林。本院在执行赵向阳与郭现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2015)眉民初字第0114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郭现林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1000元,给付期限为2016年1月1日前给付11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赵向阳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000元,执行费65元,共计11065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现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郭现林工资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郭现林工资账户款11065元,该案一期案款已执行清结,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11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