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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3)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1125执36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秀如与与被执行人梅建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梅建兴未履行(2016)浙1125民初332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梅建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云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