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姜朋明,王淑英,王增善,姜晓红,栖霞市源通果蔬有限公司,栖霞市东盛果蔬冷风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275-1号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朋明。被执行人王淑英。被执行人王增善。被执行人姜晓红。被执行人栖霞市源通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苏家店镇,法定代表人姜朋明。被执行人栖霞市东盛果蔬冷风库,法定代表人王淑英。本院在执行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姜朋明、王淑英、王增善、姜晓红、栖霞市源通果蔬有限公司、栖霞市东盛果蔬冷风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淑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银行卡中心账户4270200051534643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淑英在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分行银行卡部账户42×××43的存款519590.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东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