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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文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刑初4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文贵,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14日以渝合检刑诉[2016]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贵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6年8月25日以渝合检刑补诉[2016]3号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文贵多次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清平镇等地入室盗窃公民财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9月5日0时许,被告人吴文贵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某厂职工宿舍1号楼,撬开该楼408房屋门锁,进入被害人孟某居住室内,趁无人之机,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遂离开。后又撬开该楼306室挂锁,进入室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谢某现金1130余元,一个金观音吊坠,一个金镶玉罗汉吊坠。随后又撬开该楼307室门锁,进入室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袁某21寸光碟播放器一个。2、2015年9月底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吴文贵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某厂宿舍楼3楼,撬开该楼3号房挂锁,进入室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1钱包一个,内有现金50余元、驾驶证等物品。3、2015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文贵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某居民楼4-8号,推门入室,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沈某背包和提包各一个,内有现金500余元。4、2015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20许,被告人吴文贵再次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某居民楼4-8号,推门入室,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发现,遂离开。5、2015年10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吴文贵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某街62号3楼,发现房门未锁,进入室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1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王某2三星手机一部、被害人邓某背包一个(内有现金900余元)、被害人刘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0元)。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33元,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为1561元。6、2015年11月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吴文贵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某街186号,橇门入室,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喻某现金20000元。7、2016年2月18日19许,被告人吴文贵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某路154号附4号,掰开二楼窗户防盗护栏,翻窗入室,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黄某1现金500元、陈某价值970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黄某2平板电脑一台、李某价值405元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8、2016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吴文贵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某楼,撬门入室,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黄某3现金2800元。9、2016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吴文贵去至重庆市合川区,翻窗入室,盗走被害人吕某现金8000元,价值270元的海信牌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发还给了被害人吕某。10、2016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吴文贵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撬门入室,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唐某现金63元,共价值80元的银项链一条、银戒指一枚。11、2016年3月25日14时到17时期间,被告人吴文贵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某村3组95号,撬锁入室,盗走被害人郑某、周某现金、珠宝首饰、银元等物品。12、2016年3月29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吴文贵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某村4组64号,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黄某4价值304元的OPPO手机一部,黄金戒子二枚、铂金戒指一枚,铂金耳环一对、铂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13、2016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吴文贵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某村3组83号,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巫某价值3060元的苹果6手机一部和老式直板手机一部。14、2016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文贵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汇兴西路134号,翻窗入室,盗走被害人王某3述价值890元的苹果牌Ipad4平板电脑一台、现金4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文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文贵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购置凭证等书证,证人张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喻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指纹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以及被告人吴文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文贵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文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责令被告人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文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4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文贵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退赔名单及金额、物品如下:谢某1130元及被盗的一个金观音吊坠、一个金镶玉罗汉吊坠,袁某被盗的21寸光碟播放器一个,王某1的50元,沈某500元及被盗的背包、提包各一个,张某1的1561元,王某2的833元,邓某900元及被盗的背包一个,刘某手20元及被盗的提包一个,喻某20000元,黄某1的500元,陈某970元,黄某2被盗的平板电脑一台,李某405元,黄某3的2800元,吕某8000元,唐某143元,郑某、周某被盗的现金、珠宝首饰、银元等物品,黄某4的304元及被盗的黄金戒子二枚、铂金戒指一枚,铂金耳环一对、铂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巫某3060元及被盗的老式直板手机一部,王某3的1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刚代理审判员  陈玉蓉人民陪审员  傅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