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罗光华与 罗明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光华,罗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544号申请人罗光华,男。被执行人罗明富,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6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7176.6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关于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7176.65元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