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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异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与申请执行人朱文丽被执行人云南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朱文丽,云南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异541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翠峰路**号。负责人:崔同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先。申请执行人:朱文丽。被执行人:云南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号银顺广场(傲城)********号。法定代表人:刘意,总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文丽与被执行人云南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5)昆执字第939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对扣划被执行人云南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53001646143051000738内存款634153.08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称,请求返还扣划款项至原账户。事实和理由:昆明中院扣划的款项为云南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异议人缴纳的最高额质押保证金,已实际为异议人发放的多笔贷款提供担保。如该保证金被扣划,异议人已发放的2814000元贷款将面临担保措施落空、无法全额收回的巨大风险。本院查明,根据业已生效的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3)昆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9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云南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964328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云南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964328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2016年9月12日,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麒麟西路支行发出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扣划了云南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行账户53001646143051000738内的存款634153.08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云南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的款项予以强制执行并无不当,异议人欲以享有质押权为由主张优先受偿,可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即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海玲审判员  陶 磊审判员  李彩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欣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