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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秋开与被告陈小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开,陈小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1115号原告刘秋开,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中专文化,严塘镇小学教师,住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颂苟,系茶陵县严塘镇玳溪村委会推荐代理人。被告陈小文,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茶陵县。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开与被告陈小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秋开以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事实,且被告未提供账目清算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刘秋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中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