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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96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