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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3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咏桂、陈永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刘咏桂,陈永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3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刘咏桂(曾用名:韩咏桂),女,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永如,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咏桂、陈永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咏桂、陈永如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咏桂名下位于本市桂林街道九龙广场周边(闽西南商贸城)D8号楼202、203的房产(房产证号:201302607、2013026**)及被执行人陈永如名下位于本市菁城街道顶郊村(原种子公司仓库)402及6#房子及杂物间(产权证号:2011009**),上述财产在其他银行已设定了抵押,并正在组织处置,等待结果;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陈永如每月的工资收入,但在短期内不能全部清偿,其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除上述外其余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被另案查封的财产处置完毕可以参与分配或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