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长源与广西好百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源,广西好百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924号原告陈长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委托代理人齐磊,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良志,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好百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一期物流区3号广场A栋5层5C042号房。法定代表人韩茂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陈长源与被告广西好百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麦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燕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