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相林、薛丰华等与许社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相林,薛丰华,许社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2093号原告:杨相林,男,生于1956年2月3日,汉族,住内乡县,现住内乡县。原告:薛丰华,女,生于1949年5月28日,汉族,住内乡县,现住内乡县。被告:许社红,男,生于1968年8月26日,汉族,住内乡县。原告杨相林、薛丰华与被告许社红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杨相林、薛丰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相林、薛丰华撤回对被告许社红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相林、薛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相林、薛丰华负担。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