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克仑与房建、刘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仑,房建,刘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776号原告徐克仑。被告房建。被告刘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克仑诉被告房建、刘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克仑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克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刘 琨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所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