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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克仑与房建、刘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仑,房建,刘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776号原告徐克仑。被告房建。被告刘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克仑诉被告房建、刘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克仑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克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刘 琨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所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