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2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蒙小双诉被告蒙应标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小双,蒙应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2民初732号原告蒙小双,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被告蒙应标,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小双诉被告蒙应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小双于2016年10月13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蒙小双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小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蒙小双负担。审判员 陈光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