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1145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刘某,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若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