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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秀林与孙召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林,孙召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刘秀林,农民。被执行人:孙召元,农民。本院在执行刘秀林与被执行人孙召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绍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葛立峰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