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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特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京金与兴隆乡奋斗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京金,兴隆乡奋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特422号申请人李京金,男,汉族。申请人兴隆乡奋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忠阳,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龙,职务村党支部书记。本院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京金、兴隆乡奋斗村民委员会关于确认兴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兴民调字第21号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双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二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1日经兴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兴隆乡奋斗村民委员会欠李京金自来水维修费3000.00元。二、此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双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