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4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066号张某某,女,现住庄河市。邵某某,男,现住址同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高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崇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毅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