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淑芬与赵安秀、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芬,赵安秀,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459号原告:赵淑芬,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安秀,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晓旭,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芬与被告赵安秀、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赵淑芬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淑芬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淑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淑芬负担。审 判 长 柴亚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