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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7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雷炳伦与雷汝波、叶钻有等法定继承纠纷2016民初71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雷某乙,叶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7162号原告:雷某甲,香港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甲,香港居民,系雷某甲的配偶。原告:雷某乙,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叶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第三人:董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第三人:董某乙,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第三人:董某丙,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第三人:董某丁,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第三人:董某戊,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雷某甲、雷某乙与被告叶某、第三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雷某甲、雷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某甲、雷某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计3455元,由原告雷某甲、雷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冯建刚代理审判员  田凯晋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洁文莫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