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宁县太昌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亚岗、李红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县太昌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王亚岗,李红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803号原告:宁县太昌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县太昌镇东风村。法定代表人:尚崇庆,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昌,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宁县新庄镇店头赵村南坳组农民,现住西峰区九龙路安居工程**号楼*单元***室。身份号码:6228261963********。被告:王亚岗(又名王亚刚),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太昌镇东风村*组***号。身份号码:6228261984********。被告:李红娟(王亚岗之妻),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县太昌镇东风村*组***号。身份号码:6228261983********。原告宁县太昌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亚岗、李红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宁县太昌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以其与被告已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县太昌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县太昌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宁县太昌镇东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维斌人民陪审员 段 峰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