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闵春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闵春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722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被告闵春东,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闵春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佳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