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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122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出生。被告屈某某,男,198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生花负担。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