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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光保、绵阳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保,绵阳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何光保,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9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胡格,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何光保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55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