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方燕与王东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燕,王东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2016.10.1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方燕,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王东弟,男,,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燕与被执行人王东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王东弟在黄山市屯溪区龙翔御景1幢1单元405室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东弟在黄山市屯溪区龙翔御景1幢1单元405室的房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楚笑(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