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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方燕与王东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燕,王东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2016.10.1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方燕,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王东弟,男,,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燕与被执行人王东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王东弟在黄山市屯溪区龙翔御景1幢1单元405室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东弟在黄山市屯溪区龙翔御景1幢1单元405室的房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楚笑(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