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363号原告曾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继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