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2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363号原告曾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继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