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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行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韩梦迪与伊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梦迪,伊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8行初115号原告:韩梦迪,女,199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李副群,洛宁县,特别授权。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住所地:伊川县商都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晓宁,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帅召,男,伊川县公安局民警。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梦迪诉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10月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经我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梦迪承担。审 判 长 : 辛 洁审 判 员 : 马 燕人民陪审员 :孟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