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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方守挺、徐香雪等与福鼎市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鼎市邂逅音乐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守挺,徐香雪,方芳,方茵,福鼎市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鼎市邂逅音乐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364号原告:方守挺,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徐香雪,女,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方芳,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方茵,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徐香雪、方芳、方茵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守挺(系原告徐香雪的丈夫、原告方芳、方茵的父亲),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江滨中路西巷**号。被告:福鼎市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前店1号。法定代表人:谢作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福鼎市邂逅音乐城,经营场所福建省福鼎市温州商城*幢*****号。经营者:江国庆,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左、张明进,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方守挺、徐香雪、方芳、方茵与被告福鼎市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鼎市邂逅音乐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方守挺、徐香雪、方芳、方茵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守挺、徐香雪、方芳、方茵申请撤回对福鼎市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鼎市邂逅音乐城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守挺、徐香雪、方芳、方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方守挺、徐香雪、方芳、方茵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开建审 判 员  林月珠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思全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