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0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李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李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4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310L。负责人孙伟,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永忠,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春艳,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栋,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永合硕丰苑三期B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李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对被告李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67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妙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