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34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焦玉安与李士珍(李长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查封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玉安,李士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541号原告焦玉安,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李士珍(李长水),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玉安诉被告李士珍(李长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士珍(李长水)的银行存款2.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孙慧娟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