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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县看守所。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县检公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婷婷、兴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铁柴线3公里+500米处时,与路边行人朱某某、周某相刮撞,致车辆倒地,行人朱某某、周某受伤。经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295.15mg/100ml。经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田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6年7月4日19时40分许,无证醉酒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铁柴线3公里+500米处时,与路边行人朱某某、周某相刮撞,致车辆倒地,行人朱某某、周某受伤。经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295.15mg/100ml。经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朱某某、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田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7月4日19时40分许,其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在铁岭县熊官屯镇邮局附近的公路上,将靠右侧行走的两个行人刮撞。2、证人朱某某、周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证言,证实2016年7月4日19时40许,在铁岭县熊官屯镇邮局附近,二人在道路右侧行走,被一辆从后方行驶过来的两轮摩托车撞到,致二人受伤。3、铁岭县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肇事现场的具体情况。4、铁岭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周岩无责任。5、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系无证驾驶及该车辆的具体信息情况。6、酒精定量检测报告及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经检测,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295.15mg/100ml。7、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本事故中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的两轮车为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8、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的过程。9、铁岭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证实案发当时周某处于妊娠状态。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系他人报案,民警将被告人传唤到案。11、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12、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田某某一次性赔偿朱某某、周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酌定从重处罚;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3、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4、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蔡 哲代理审判员  闫春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