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丽建、王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丽建,王金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3789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曙光,该公司员工。被告:周丽建。被告:王金梅。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伏保周丽建、王金梅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43.50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琰审 判 员 吴晓梅代理审判员 董桂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