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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铜陵诚创虑材有限公司与无为县长江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诚创滤材有限公司,无为县长江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71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诚创滤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无为县长江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五号行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诚创滤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无为县长江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希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