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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4执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胡国军与司乃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军,司乃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国军,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司乃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执385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司乃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司乃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司乃贺在中国工商银行62828800017201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利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铭 微信公众号“”